一、調崗降薪違反勞動法的什么內容
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的,將違反《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也就是說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勞動者與單位協商一致,單位不得單方面進行變更。而調崗降薪就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如果單位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進行調崗降薪的,則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
屬于《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勞動者包括:
(一)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
(三)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
(四)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但是《勞動法》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二)農業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三)現役軍人。
(四)家庭保姆。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干部。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原則如下:
1、繼續堅持自治與管制相協調。
2、繼續堅持傾斜保護勞動者。
3、對勞動者分層保護。
4、對用人單位分類適用勞動合同法。
5、強化勞資雙方誠信履行勞動合同。
6、適當調整矯枉過正的不合理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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